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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6-03-23 | 20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海关总署于2026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公告发布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及目的

2025年10月14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80号令,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将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注册规定》实施,不断完善海关进口食品安全注册管理制度体系,海关总署发布上述配套实施公告,明确了相关目录、清单,进一步细化了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更新了注册办理和常用注册信息查询网址。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确定《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对《注册规定》第六条进行了明确。将需官方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别从原来的18大类调整至17大类,调出了“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大类,缩减了油料、杂粮、保鲜蔬菜、干豆、调味料等食品类别。

调出的食品类别应符合《关于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第219号公告)要求。

(二)发布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

《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符合要求的已注册企业实施到期自动延续,但食品类别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的注册企业除外。本次发布的公告基于风险评估,将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等2类食品列入上述清单,后续将动态调整。

(三)明确需注册的贮存企业范围。

对《注册规定》第三十条进行了明确。由于陆生动物源性食品、水产品的低温运输过程风险较高,结合国际惯例和现行做法,将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纳入注册范围。

(四)细化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

对以货物方式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明确了注册信息的填报要求、不同风险食品的进口申报要求,以及处于暂停、注销或撤销等非正常状态企业的食品进口要求。

(五)便利注册办理和查询。

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为唯一注册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可通过注册系统查询和办理申请、变更、延续、暂停、恢复等业务,也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注册政策法规、企业信息、办事指南等所需信息。

制作单位:食安局、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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